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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关于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日、周考核情况的通报

  为确保完成我市空气质量年度目标,综合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传导压力,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洛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该办法分别以“日”“周”“月”为周期,对县(市)区PM10和PM2.5进行考核,对排名各组末位的县(市)区进行经济处罚。根据10月9日至15日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市攻坚办进行了日和周的考核。因日(周)排名末位,西工区应扣款120万元、瀍河区应扣款105万元、汝阳县应扣款60万元、偃师市应扣款57.5万元、伊川县应扣款57.5万元、龙门园区应扣款10万元、老城区应扣款5万元、洛龙区应扣款5万元、新安县应扣款5万元。现将全市九城区、五组团县(市)、四生态县考核情况予以公布:

来源: 洛阳网-洛阳日报    2017-10-27 08:40 [ 责任编辑:席倩倩 ] 返回洛阳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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