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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子利用微信朋友圈宣扬邪教获刑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其它  来源: 凯风网 2017.09.19 10:53

  利用微信朋友圈宣扬“法轮功”等邪教,可能触犯刑法。2017年5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两名女子就因在微信朋友圈大量传播邪教信息,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受到刑事处罚。

  经查,陈翠玉,女,1968年3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人,被告人陈翠玉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四年。沈兰香,女,1962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人。被告人沈兰香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6个月。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翠玉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法轮功”邪教图片、文字、音频、视频等邪教宣传信息85条,其中图文53条、音频、视频30条、动态页链接2条;被告人沈兰香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法轮功”邪教图片文字、音频视频等邪教信息51条,其中图文33条、音频视频17条、邪教网页链接1条。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翠玉、沈兰香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均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翠玉、沈兰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依法应予以采纳。

  2017年5月31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翠玉、沈兰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判决:陈翠玉、沈兰香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翠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沈兰香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延伸阅读: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 责任编辑:周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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