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市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强化执法联动机制,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为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现将第十三批环境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一)洛阳三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吨钼钨深加工项目丝杆车间正在生产,丝杆车间配套除尘设施未运行。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企业处以30万元罚款(洛环罚〔2017〕7077号)。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
(二)宜阳县隆德砖厂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宜环罚决字〔2017〕第3-033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向宜阳县公安局移送该案件违法责任人员,宜阳县公安局对企业涉案的1名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三)嵩县继昌产品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嵩县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嵩环罚决字〔2017〕21号)。
(四)汝阳县泰盈炉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钼铁、11000吨氧化钼项目,钼铁冶炼渣露天堆放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洛环罚〔2017〕7026号)。
(五)新安县建丰建材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正在生产,原煤堆放场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覆盖,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洛环罚〔2017〕7029号)。
(六)偃师市山化镇彩虹制鞋厂年产50万双布鞋项目未按照规定安装配套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装置,致使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4万元罚款(偃环罚决字〔2017〕第080号)。
(七)偃师市众兴建材厂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偃环罚决字〔2017〕第110号)。
(八)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其处以5.03万元罚款(孟环罚决字〔2017〕第23号)。
(九)洛宁吉家洼金矿有限公司未配套防治污染设施,洛宁县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宁环罚决字〔2017〕023号)。
(十)河南正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处以1.5万元罚款(宜环罚决字〔2017〕第1-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