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扩大……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扩大……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类情形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我市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执行以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村居民上年度月人均纯收入为上限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实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有机衔接、动态调整。
意见指出,具备下列十类情形之一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等证件的;可以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或依靠政府、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可证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请求保障无固定生活来源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请求保障无固定生活来源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事项法院已立案并决定予以司法救助的;服役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及在我市居住的现役军人家属,其申请事项属于我市司法机关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扩大范围关注群众切身利益
意见进一步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意见再次明确了列入法律援助的事项,主要包括:请求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的;请求给予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的;主张劳动权益的;主张义务教育权利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因遭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因农资产品、土地承包、宅基地、相邻权、拆迁、征地等产生纠纷的;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裁判、决定且申诉人聘不起律师的;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人身伤害赔偿的;劳动合同纠纷中劳动者一方请求维护权益的;企业兼并、破产、重组过程中职工请求合法权益保护的;劳务输出纠纷中被输出者请求权益保护的;婚姻案件中妇女、老年人或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请求权益保护的。
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
根据要求,我市将继续推进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各看守所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工作站)安排固定场所,配备固定电话、办公桌椅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实现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常态化、正规化,及时为刑事案件及其他涉法涉诉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帮助。
意见指出,我市将做好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逐步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对我市在审判阶段未聘请律师的具备条件的被告人一律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落实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
组建律师库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我市将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律师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库,探索建立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发展模式,组建为农民工、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服务的专业化团队,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
同时,我市还将建立健全便民服务长效机制,进一步畅通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等特殊人群申请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逐步实行电话预约、上门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对于情况紧急的法律援助案件,可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洛阳日报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尚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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