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王新年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王新年,男,195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2016年3月21日晚,王新年从事邪教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其位于莲湖区油库街的家中收缴法轮功书籍110本、宣传册80本、光盘120张;在查获的U盘、MP3、移动硬盘和电脑等设备中发现数量巨大的涉邪音频、视频、电子文档等。在查获的手机中检出自动电话传播用的反宣语音文件510余份,自动拨打“法轮功”反宣电话记录3500余条。
2017年3月27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新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王新年不服一审判决,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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