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于近日下发文件,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于近日下发文件,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新的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6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提高和资金补发工作。
城市低保
城市低保月标准提高了20元
即城市区低保由460元/人/月提高到480元/人/月
县(市)低保由430元/人/月提高到450元/人/月
人均月补差水平提高20元,达到不低于320元/人/月。各县(市)区可酌财力、资金结余等情况适当提高补差水平
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年标准
城市区农村由3450元/人/年提高到3660元/人/年
县(市)农村由3050元/人/年提高到3260元/人/年
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增加10元,达到月人均补助不低于180元,即一类210元、二类180元、三类150元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
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区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为7560元/人/年
●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为6000元/人/年
●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为4800元/人/年
特困人员基本照料护理标准
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800元/人/月
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320元/人/月
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80元/人/月
(洛阳晚报记者 王妍 实习生 马勇玲 通讯员 董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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