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2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任善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任善喜,女,1972年生人,山东省平原县人,汉族,初中肄业,无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上午,任善喜在平原县坊子乡集市上公开散发法轮功宣传册时被平原县公安局坊子乡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宣传册30余本。于2016年12月2日经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3月1日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平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开庭审理,于5月22日依法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任善喜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任善喜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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