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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不能成了“要挟费”(马寺钟声)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17.06.12 08:42

  业主说,服务不到位,不交物业费;物业说,个别业主不交物业费,服务难到位。解开物业费收取和交纳“死结”,除了及时有效地沟通化解,还可运用第三方机制,或通过法律调节让业主和物业不成“冤家”。

  近日,市民王先生在新区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当他高高兴兴地去领钥匙时,还未一睹新房“芳容”,就被告知须先交齐一年的物业费,否则领不到钥匙。

  市发改委与市房管局联合下发的规定明确指出,物业竣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物业费由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按月交;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性预收物业服务费不得超过6个月。

  显然,这种用新房钥匙要挟业主预交物业费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要求业主一次性预交一年的物业费也无法律依据,然而“霸王合同”的背后,是物业担心业主住进新房后,会用不交物业费来要挟物业的心理。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业主说,服务不到位,不交物业费;物业说,个别业主不交物业费,服务难到位。

  物业、业主彼此要挟,陷入恶性循环,成了一笔扯不清的糊涂账。这种物业、业主水火不容,“以牙还牙”的做法从表面上似乎说得过去,其实是歪理。以恶治恶,必然造成业主欠费、物业亏损、服务下降、矛盾升级的恶性循环。

  应该承认,虽然有的物业管理确实不够好,但这和“人无完人”的道理一样,物业管理服务是否到位,主要基于服务合同,物业是否按合同约定为全体业主服务。由于不可能满足每一名业主的要求,业主发现问题,应该理性解决,而不是以不交物业费来要挟。

  小区物业管理同理,解开物业费收取和交纳“死结”,除了及时有效地沟通化解,还可运用第三方机制,或通过法律调节,让业主和物业不成“冤家”。(洛谭)

[ 责任编辑:付利帆(见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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