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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将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建制工作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日报 2017.05.10 14:29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发布,我市将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建制工作,明确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劳务派遣人员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受益群体扩大

  《意见》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即各类单位及其所有在职职工都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也应享有同等权利。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指出各级人社部门和各行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加以规范和引导。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和缴存方式,并及时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与用工单位执行同一标准。凡《劳务派遣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派遣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由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单位承担。

  规范缴存标准

  《意见》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我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由单位代扣代缴,按月汇缴。

  各级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意见》明确,市直、区直机关及所属财政全供单位的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各县(市)所属财政全供单位的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不低于10%,中央、省驻洛国有企业和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不低于10%,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不低于8%,缴存基数均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

  提高资金效率

  《意见》指出,发挥住房公积金“平存低贷”的作用,贷款政策要适当向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和期限。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积极拓展组合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范围,满足职工的不同需求。

  根据《意见》,我市将推行诚信管理,把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全面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使用信息全面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推行行业“黑名单”制度,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曝光。 市发改、工商、税务、质监等企业信用管理单位和其他涉企管理部门,在企业、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企业经营、资金支持、保荐上市、品牌认定等环节,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实现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洛阳日报记者 姜明明 通讯员 卢彦飞)

[ 责任编辑:付利帆(见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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