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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一女子宣扬邪教法轮功获刑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其它  来源: 凯风网 2017.03.29 09:26

  2016年1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彩梅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进行宣判,判处吴彩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凯风网2017年3月28日消息,通讯员:文强】2016年1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彩梅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进行宣判,判处吴彩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吴彩梅,女,1963年9月出生,大专文化,无业。被告人吴彩梅于2008年9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江苏省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6年5月10日因再次涉嫌犯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吴彩梅在盐城市市区凌桥路开放洗车场附近,用随身携带的记号笔在停放在此处的多辆轿车引擎盖及档风玻璃上书写宣扬邪教法轮功“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等字样。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吴彩梅先后在凌桥路开放洗车场附近围墙、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北围墙外侧、毓龙路实验学校附近围墙外侧等处,用随身携带的记号笔在外墙宣传画上书写宣扬邪教法轮功的标语多条。经公安机关物检鉴定,送检的法轮功标语与被告人吴彩梅书写的陈述笔录及其笔记本上的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彩梅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彩梅患有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但其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彩梅不具备自首情节,但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应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国家法律实施,惩罚犯罪,亭湖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吴彩梅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责任编辑:周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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