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的退缩,是对犯罪的纵容,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会使犯罪分子更加有恃无恐,带来新的犯罪,最终受害的还是我们。
受害人的退缩,是对犯罪的纵容,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会使犯罪分子更加有恃无恐,带来新的犯罪,最终受害的还是我们。
看晚报,近日,车站派出所民警历尽艰辛,终于抓到在客车上频繁行窃的嫌疑人,受害人却拿着被盗的手机悄悄离开了。
还记得,2015年5月,成都一名特警在散步时碰到一名女子的包被抢,这名特警冲上去将抢包男子按翻在地,现场两名小伙子上来帮忙,周围群众帮忙拨打110。就在大家忙成一团时,被抢女子拿回包悄悄离开了。
不能不说,这些受害人离开得“很巧妙”“很及时”,都是在众人齐心协力抓小偷时乘乱而走。反正我没损失,何必麻烦去做证?万一被小偷认出来,被报复怎么办?这大概是他们的心理。
受害人不做证,寒了民警和见义勇为者的心。由于当事人及重要证据缺失,派出所很可能无法立案,民警只得将千辛万苦抓来的嫌疑人释放,所有努力都将白费。
面对当事人缺失的无奈,@成都特警五大队官微曾发声:即使你走了,我们还是会伸张正义;即使小偷想嫁祸特警小伙儿伤害他,小伙儿依然毫无畏惧。这名特警更是表态:下次遇到这种事情,还会挺身而出。
武汉警方曾发微博求报案并剖析小偷心理。小偷大都知道一些法律规定,如果对被偷者动手,性质将由盗窃变抢劫,法律处理要严厉得多,建议当事人发现被偷大胆报案。
民警的勇气及鼓励让人动容,不过,不再让“被偷的人去哪儿了”这句话成为民警和见义勇为者心中的痛,需要公民的责任心及法律当后盾。
如果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是一种冷漠,受害人“事到头上,高高挂起”的不做证行为更令人痛心。受害人的退缩,是对犯罪的纵容,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会使犯罪分子更加有恃无恐,带来新的犯罪,最终受害的还是我们。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做证的义务。不过,如果一项法律义务的后面没有法律制裁当后盾,这项义务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解决类似问题,还要在立法上多努力,让关于证人做证义务的法律规定长出“牙齿”,促使证人积极履行做证义务。
当然,法律应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让证人不会因此而受损,从而消除受害人心中的“怕”。
常言道“做贼心虚”,面对犯罪,受害人要勇敢做证,形成威慑,让贼更心虚。(新闻观察员 洛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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