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新闻 | 图片 | 洛阳
适用新司法解释 峨山县人民法院审判涉邪教案件

  【凯风网2017年3月3日消息通讯员:黄月】2017年2月24日,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人民法院对普志明、邓翠苹、李琼珍、秦莉媛、李丽等五名被告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邓翠苹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琼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普志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李丽、秦莉媛免予刑事处罚。该院同时判决,对涉案违禁宣传品及载体和涉案的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秦莉媛到玉溪市红塔区散发“法轮功”宣传册、宣传光盘。2016年7月2日、24日,被告人普志明、邓翠苹、李琼珍、秦莉媛、李丽驾车到峨山、澄江县城沿街散发、粘贴“法轮功”宣传品。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查获多种“法轮功”宣传书刊、光盘、宣传单和印有“法轮功”标语的人民币、护身符,还分别从五名被告人住处共查获大量“法轮功”内容的书刊、宣传资料、光盘等反宣品,并查获存有“法轮功”内容的笔记本电脑、播放器、U盘等电子设备和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材料的打印机、打印包装材料等设备和物品。

  审理后认为,普志明、邓翠苹、李琼珍、秦莉媛、李丽等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中,被告人普志明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对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丽、秦莉媛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并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 凯风网    2017-03-06 10:06 [ 责任编辑:马佳佳 ] 返回洛阳网首页>>
热点图片
版权声明:洛阳日报报业集团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转载或建立镜像等。 联系电话:0379-65233520
洛阳日报报业集团简介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豫ICP备0501746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4112012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编号:1608238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编号:豫B2—20060064  
网络服务:(0379)65233606 65233616 业务咨询:(0379)65233618 65233767 传真:(0379)65233529
地址:洛阳新区开元大道218号 报业大厦22层 邮编:471023
本站法律顾问 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 张运超律师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79)65233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