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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对失责家长能否追责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河洛时评栏目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17.02.20 08:32

  【新闻背景】日前,公安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中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

  有关行拘年龄的讨论早已有之,随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频发,其声浪也愈高。《意见稿》的未来走向,于这场讨论或有决定意义。

  更重要的是,相比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更为复杂。也正因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我们在审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时,不能仅从法律的惩戒性着眼。

  每当舆论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时,人们更倾向于使用“悲剧”“误入歧途”等词,更热衷于追问其背后原因。的确,“人之初,性本善”,在一个孩子滑向犯罪深渊的过程中,家庭背景、文化水平、心理变化、地域和环境情况等因素的影响不容忽视,甚至,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

  而在不断的追问中,舆论渐渐总结出一个规律:“悲剧”源于监护失责。这种失责是多方面的,家长、学校、社会都难逃其咎。一个家庭不和、中途辍学、混迹市井的孩子,显然更易出现问题。

  遗憾的是,虽然这个问题经过媒体再三呼吁,“关爱活动”开展了不少,教育、民政等职能部门的指导文件也铺天盖地,但并未见到明显改善。究其原因,可总结为一句话——对付失责,缺少追责。

  进一步说,“追谁的责”“如何追责”至关重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例,其中明确了各个群体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却未言及具体的追责办法。比如说,如果一个初中没上完就辍学的孩子犯罪后,其父母、监护人应负有怎样的责任?追责又该如何处罚?

  回归到法律的威慑性话题上,处罚标尺量化、惩戒内容细化的法律无疑更让人生畏。在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孩子们健康成长方面,更应该关注监护人的“知责而失责”的问题。

  试想,如果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责的追究,也像行拘年龄一样有明确规定,失责者会不会少一些呢?(新闻观察员 洛谭)

[ 责任编辑:史戎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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