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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一市民因去外地房子空了三年,没享受服务也得交物业费?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15.08.04 09:05

  “周日律师咨询室”房地产纠纷专题活动8月2日如期和大家见面,15名通过晚报律师帮帮团微信公众平台成功报名且领取到“咨询密码券”的读者参加了此次活动。我们从当日的咨询案例中选出了两个较为典型的,请晚报律师帮帮团律师解答后与您分享,来看看他们遇到的烦恼您有没有。

  案例一  我家房子3年没住人,没享受物业服务也要交物业费吗?

  市民陈先生:我女儿2011年嫁到了外地,从2012年10月起,我和老伴儿就去当地陪女儿了,洛阳的房子便一直空着。前不久,我回来了一次,收到了物业公司发的物业费催交函,我没去交。现在,物业公司将我起诉至法院,说我拖欠了3年物业费,请求法院判令我支付物业费。

  我认为,我和老伴儿离开洛阳后,房子一直空着,我和家人并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物业公司不应收取物业费,即使收取,也应适度减免。我向物业公司提出交纳一半的物业费,但被拒绝。我想知道,像这种情况,我到底该不该交物业费?若需要交,该交多少?

  【律师分析】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浩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开始,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公司主要是对公共区域管理,不会因部分业主不居住就减少工作量。因此,如果物业合同没有特殊约定,业主应当按期交纳物业费。

  【律师提醒】

  业主在房屋长期不使用的情况下,最好提前与物业沟通,协商物业费交纳方式。

  另外,业主对长期不居住的物业要定期检查,维护水管、煤气、暖气等设施,避免造成损失。

  案例二开发商晚一年交房,并且没有为业主办理房产证,我可以向其索要赔偿吗?

  市民张女士:2013年3月,我全款在洛龙区一小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高层楼房,购房合同约定2014年6月交房,可直到今年6月,开发商才通知我们收房。更可气的是,当我向开发商提出拿房产证时,对方先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直接说还没有为业主办理。遇到这种情况,我可以向开发商索赔吗?

  【律师分析】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英杰

  就本案来说,如果张女士和开发商签订的是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在该合同的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会对逾期交房问题及逾期办证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张女士可查询这两条规定,然后依据约定向开发商要求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证违约金。

  【律师提醒】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这两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一般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是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请注意,这里违约金是按天计算的,有的开发商为了规避责任,故意遗漏单位一项,请购房者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以免在维权时找不到合同依据。

  ●“周日律师咨询室”是由晚报律师帮帮团和洛阳专业律师推荐中心联合推出的新活动,旨在为老百姓提供方便、权威、专业、免费的法律服务。由《洛阳晚报》专业打造的晚报律师帮帮团微信公众平台(lywblsbbt)作为此活动的唯一网络报道平台,会对活动全程及读者报名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和统计,您只需动动手指,扫描右方的二维码加关注,就可随时随地掌握晚报律师帮帮团的最新动态,也可以向平台上的54名专业律师提问。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求助、咨询,请联系洛阳专业律师推荐中心张律师,电话:18603792005。(洛阳晚报记者 王若馨 实习生 刘沛沛)

[ 责任编辑:孙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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