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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消协公布2014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日报 2015.03.06 08:40

  昨日,市消协公布2014年我市消费维权领域十大典型案例。从各案例的律师分析情况来看,去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

  案例一    冰箱反复出故障,依法维权获退款

  维权经过:王女士购买了一台冰箱,随后的一年内,冰箱多次出现不制冷现象,经多次维修仍不能解决问题。王女士要求商家调换新冰箱或者退货,商家却拒绝。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办理了退机手续并退款8600元。

  律师点评: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孔朝辉介绍,《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案例二    中介服务不诚信,收取费用需退还

  维权经过:刘先生委托某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中介公司明知刘先生的情况不符合贷款条件,依然诱使刘先生缴纳各种费用3万余元刘先生得知实情后,要求中介公司退款,中介公司拒绝。经调解,该中介公司退回刘先生全部费用3万元,并赔偿其相应损失。

  律师点评: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运超介绍,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三    美发店忽悠顾客,店方退款还补偿

  维权经过:李女士在2014年9月到一家美容美发店剪发,美发师不断向她推销各类美发产品,结账时发现此次消费高达2600元。消协调查发现,该商家确实存在销售误导现象,经调解,店方退还李女士2000元,并补偿其一套价值600元的护发套盒。

  律师点评: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魏红旗介绍,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案例四    汽车质量有问题,商家为消费者换车

  维权经过:裴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随后的一段时间内,该车连续出现仪表盘无故报警等问题,且多次维修后仍无法解决问题。经调解,汽车销售公司免费给裴先生置换了一辆同款汽车。

  律师点评: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森介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案例五    银行存款变保险,及时维权获退款

  维权经过:李先生在去年2月到我市一家储蓄所存钱时,导储人员诱导其将存款存为保险金。经消协调解,该储蓄所为消费者办理保险合同解除手续,重新办理存款手续。

  律师点评: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忠良介绍,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银行工作人员误导存款变保险,应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六    商户玩“失踪”,商场违约要赔偿

  维权经过:李女士在一家商场订购一套价值5500元的家具,并缴纳定金及部分货款。但当李女士提货时发现相关家具店已经撤柜。该商场告知李女士可以办理退定金、部分货款手续,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经调解,该商场退还李女士已交费用,并赔偿损失共计3100元。

  律师点评: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奇介绍,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案例七    手机搜不到信号,质量问题应赔偿

  维权经过:杨先生购买了一部手机,但手机无法自动搜索网络信号,商家为其更换同款手机后,问题依然存在。经消协、电信运营商、手机经销商共同测试,手机无法自动搜索信号问题确实属于质量问题。经消协调解,销售者未收回原机,并为消费者另提供了一部其他品牌的手机。

  律师点评: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介绍,《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移动电话机在三包期内出现性能故障,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换货。

  案例八    未经允许维修房屋,开发商道歉并赔偿

  维权经过:王女士购买了一套住房,在准备装修时发现该房屋卫生间墙体有偏差,她认为房屋有质量问题,便找到开发商要求赔偿。开发商未经王女士同意进入其家中对墙体进行维修,王女士发现后认为开发商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消协调解,开发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补偿王女士误工费用等3万元,并免除其5年物业费。

  律师点评: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运超介绍,物权法规定,房屋已交付业主后,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否则侵犯业主住宅使用权及安全权。

  案例九    超市欺诈消费者,承担3倍赔偿责任

  维权经过:崔先生在一家超市购买了饮料及饼干,回家后发现几种商品的实际产地与超市标签上标注的产地不符,其认为商家的做法属于虚假宣传,便投诉至消协。经调解,该超市退还崔先生购物款,并对标签虚假标注造成的欺诈行为承担3倍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晓军介绍,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案例十    装修费用超标,房主有权中止合同

  维权经过:李女士与一家装饰设计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其中水电改造费6000元,可改造完毕之后结算时,装饰公司给出的账单是水电改造费13770元。经调解,该装饰公司与消费者双方终止装修合同,李女士按照约定支付前期发生的水电改造费用后,该公司退回消费者前期所缴纳的多余费用。

  律师点评: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魏红旗介绍,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记者 王蕾 通讯员 张亚亚 肖慧)

[ 责任编辑:孙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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