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民政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减少发放环节,市民政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凡需社会化发放的资金一律由县级财政或民政部门发放,不准拨付乡镇(办事处)代为发放。
为确保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民政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减少发放环节,市民政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凡需社会化发放的资金一律由县级财政或民政部门发放,不准拨付乡镇(办事处)代为发放。
大力推行“一卡通”
按照规定,需直接发放给保障对象的民政资金:城乡低保资金、分散特困人员保障资金、救灾资金、优抚金、孤儿生活补助资金、艾滋病群体生活补助资金、高龄补贴资金、移交政府的军休人员生活待遇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等。
“所谓社会化发放,就是通过社会金融机构把钱发给保障对象。”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规范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方式,大力推行“一卡通”。
《通知》指出,将现有农村保障对象与“一卡通”户主一致的保障金发放账户,统一更换为“一卡通”账户;以后凡新审批农村保障对象都要提供“一卡通”账户,无法使用“一卡通”的,需自行到代发保障金的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并将账户提供给民政部门。
使用“一卡通”发放的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户发放给保障对象。城镇保障对象和无法使用“一卡通”的农村保障对象的保障资金,原则上要通过县级财政部门直接转入代发金融机构进行发放。财政部门无法直接转入金融机构的,可将保障资金拨付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转入代发金融机构发放。
应急救助资金可直接发放
《通知》要求,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每月或每季度末的20日前,将下月或下季度用款计划及需要实行社会化发放资金的保障对象发放名册、发放标准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时,要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高龄补贴、救灾等资金发放情况,通过乡镇政府(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其中城乡低保金的发放情况要实行常年公示制度。公示时,要注意保护保障对象隐私,不得公开其身份证号码、家庭具体地址等。
“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有些资金可能无法实行社会化发放,这就需要‘特事特办’。”该负责人表示,走访慰问资金、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资金、200元以上临时救助资金和因各种原因无法实行社会化发放的资金,可直接发放现金,“凡发放现金的,要按规定完善财务手续,并书面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发放”。
减去乡镇发放环节
此前,我市民政资金的发放,多为拨付至乡镇,然后去乡镇相关部门发放给保障对象。此次减去乡镇发放这一环节,并明确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要坚持“五不准”:凡能使用“一卡通”账户发放资金的,不准使用其他方式发放;凡需要社会化发放的资金,一律由县级财政或民政部门发放,不准拨付乡镇(办事处)代为发放;各级民政部门不准代为保管保障对象的发放存折、银行卡或资金;不准收回停保人员发放保障金的存折、银行卡;原则上不准代为保障对象开设资金发放账户,确需民政部门代为开设发放账户的,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要书面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代为开户。
违反规定将被追责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下发后,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将对民政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将按照各项民政业务规定的时间,邀请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同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按时进行检查,做到不漏一个乡镇(办事处)。同时,市民政局将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认真分析原因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同时,凡违反《通知》规定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情形较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席记者 李三旺 通讯员 华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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