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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感纠葛 男子纵火烧“情敌”商铺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爆料台  来源: 洛阳网 2014.10.28 11:26

 

商户正在整理受损的大枣

  昨日零时许,一男子因情感纠葛,跑到道南路一水果批发市场内,放火将“情敌”的商铺引燃。原本只想释放心中怒气,孰料火势太大将周边几家商铺引燃。意识到事态严重,他赶紧投案自首。

  现场:大枣滚落一地,7家商铺遭殃

  昨日9时许,洛阳晚报记者在现场看到,事发地点是市场内北侧一排商铺,共有7家商铺受灾,空气中仍有股焦煳味;7家商铺多是售卖干果等食品的,一些大枣、核桃堆在地上,被烧毁的纸箱和家具堆在路边,商户们正忙着收拾杂乱不堪的场面。

  火是从其中一家售卖新疆大枣的商铺燃起的,记者注意到,这家商铺里堆积了满屋的大枣,部分已经滚出门外,商户老板王先生正和工人一块儿将大枣转移出去。

  “商铺里共有千余箱刚从仓库运来的新疆大枣。”王先生紧皱着眉头说,现在大枣没有了卖相,品质也大打折扣,他十分发愁销路。

  记者了解到,火灾除造成7家商铺不同程度受损失,王先生的妻弟在商铺看护货物时也被烧伤,后被急救车送至医院救治。

  抢险:消防队员经过约1个小时的奋力扑救,终将火扑灭

  随后,记者在河科大一附院烧伤科见到王先生的妻弟李先生时,他的双臂包裹着纱布。

  “我当时被热醒了,一看发生了火灾,赶紧报警、呼救。”李先生说,有人听到呼救后将商铺的门破开,他才跑了出来,可他的双臂等部位已被烧伤。

  西工消防大队特勤二中队的消防队员赶到现场,经过约1个小时的奋力扑救,终于将火扑灭。

  消防队员随后对着火的7家商铺一一搜查,确定除了已逃出的李先生外,并无其他人员受困才松了口气。

  正当消防队员准备着手调查起火原因时,一名男子走进了金谷派出所。

  原因:因与“情敌”有纠葛,男子放火报复

  “我要自首!”昨日凌晨1时许,一名染着黄发的小伙子走进金谷派出所值班室,神情紧张。民警初步了解到,小伙子姓郭,今年21岁,嵩县人,因情感纠葛,将“情敌”的商铺烧着了,要投案自首。由于案发地位于道南路上的水果批发市场内,民警遂将郭某移交至负责管辖该区域的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铁路公安处。

  民警审讯得知,郭某与其女友闹矛盾分手了,听说前女友跟张某谈恋爱并在市区做生意,心里越想越不舒服,冲动着买来汽油跑到市场内,将“情敌”张某的商铺烧着以示报复。

  原本只想给张某一个教训,孰料当晚的风较大,火势很快向周边商铺蔓延,张某意识到自己闯了大祸,心里非常害怕,就投案自首。目前,郭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仍在调查中。

  后果:涉嫌放火罪,一般量刑较重

  故意放火会遭受怎样的处罚呢?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说,故意放火涉嫌放火罪。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涉嫌放火罪的量刑一般比较严重。”谢亮说,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谢亮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但“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记者 魏巍 文/图)

[ 责任编辑:潘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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