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份,市遏制办在督查中发现,孟津县朝阳镇周寨村、后李村,高新区辛店镇吕沟村存在私搭乱建行为。依据洛政办〔2010〕153号文件和8月18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1〕121号)规定要求,孟津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私搭乱建房屋依法实施了拆除,对堆放的建筑材料进行了清理。孟津县政府对朝阳镇分管领导、党委委员杨晓峰和村镇所所长赵国晓给予诫勉谈话;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后李村村委主任李长明和周寨村村委主任秦建国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扣发2011年第四季度绩效工资。高新区管委会对辛店镇包村副镇长司马强给予诫勉谈话;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吕沟村党支部书记白银超给予免职处理。
老城区遏制私搭乱建巡查小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洛吉快速通道西侧营庄段,夜间突击建房现象十分严重。区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对拆除工作进行具体分工,于11月25日上午对此地段的违规建筑依法实施了强制拆除。此次拆除行动老城区政府组织200余人、2台铲车、2台清运车,拆除时间持续3小时,拆除、回填地基20余处约2600平方米。老城区统一组织大规模遏制私搭乱建行动,及时遏制了突击建房,有力震慑了各村的私搭乱建行为,对老城区遏制私搭乱建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市遏制办对老城区及时发现制止、强制拆除震慑的做法,予以通报表彰。望各单位学习借鉴,对私搭乱建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
市遏制办
2011年12月1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遏制私搭乱建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遏制私搭乱建工作,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快速、协调和顺利实施,根据2011年8月18日市政府遏制私搭乱建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管理范围
适当调整遏制私搭乱建工作的管理范围。调整后的重点管理范围是:东至白马寺镇(含,下同)、李楼乡和诸葛镇、李村镇;北至连霍高速公路;西至红山乡、磁涧镇与市区交界处、涧西区辖区边界、龙门管委会张沟村;南至郭寨村、曹店村。
城市出入口主干道、环城道路(东环、南环、西环、北环)、连接洛阳至各县(市)区的快速通道和公路、高速公路引线、国道等道路两侧500米范围内以及九都路快速通道两侧列入重点管理范围。
二、管理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上述重点管理范围内发生私搭乱建,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负责管理。
(二)行政强制原则
上述重点管理范围内坚决杜绝违法新建、扩建、加建等私搭乱建行为。凡发生的,必须予以拆除。尤其是对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突击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县(市)区政府要会同土地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拆除一起。
市县两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违法用地查处工作。
(三)疏堵结合原则
鼓励村集体组织在符合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经规划审批,依法进行集中建设,用于村民安置。农民住宅确属危房需要改造的,应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申报实施。
三、明确责任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督察”的原则,确立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遏制私搭乱建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遏制私搭乱建的巡查、处置、督察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市政府成立市遏制私搭乱建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县(市)区主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马朝信兼任办公室主任。市遏制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遏制办”)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遏制私搭乱建工作的指导、督察和责任追究,督促各县(市)区政府遏制私搭乱建工作全面、深入和有效开展。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执法巡查、督察、责任追究等工作机构,确立县(市)区、乡(镇、办事处)、社区(村)三级分工合理、权责明晰、运行有序的遏制私搭乱建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县(市)区、乡(镇、办事处)、社区(村)的职能,量化职责,分区包片,责任到人,确保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四、强化责任追究
市遏制办、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完善巡查督察、依法拆除、责任追究、媒体曝光等各项工作制度,确保私搭乱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中出现的以下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一)对遏制私搭乱建工作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发现一起,追究一起,绝不姑息。
(二)凡是弄虚作假,以罚代管、以批代管、欺上瞒下的,一经查实,要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简化责任追究程序。从2011年8月18日起,对各县(市)区辖区内出现的私搭乱建行为,市遏制办一旦督察发现,要督促所在行政区政府对违法建(构)筑物及时制止和拆除,并对乡(镇、办事处)、社区(村)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行政区政府要在5日内将制止、拆除和责任追究情况呈报市纪检委和市遏制办。对1个月内再次出现私搭乱建行为的,直接移交市遏制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对县级分包责任人和区委、区政府主要责任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四)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工作台账,将辖区巡查、拆除和责任追究等情况于每周五16时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遏制办。
201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