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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客货运输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公告板  来源: 洛阳日报 2011.11.14 17:25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大中型客货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凡我市辖区机动车辆(含外来途经车辆)尾气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我市辖区机动车辆实行环保检验标志制度。对符合国家现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GB18285-2005和GB3847-2005)的机动车辆,发贴绿色标志;对不符合该标准的机动车辆,发贴黄色标志。

  机动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机动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机动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如我省有新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出台,按省定标准执行。

  三、洛阳城市区(规划城市环城路以内,不含环城路)实行环保限行制度。贴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禁止在城市区通行。

  外来途经车辆尾气检测不达标的,在其不进入城市区并绕行通过的情况下,不按本通告有关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理。

  载有旅客的客车进入城市区且尾气检测不达标的,应允许其顺利进站后再行处理。

  四、由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三部门联合开展机动车辆尾气排放集中整治行动。环保部门依据车辆尾气检测结果,发放车辆环保标志;公安交管部门协助配合环保部门实施尾气检测;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检查营运车辆营运资质及相关营运手续。

  五、机动车辆尾气检测采取车辆年检环保强制检测和道路随机强制检测两种形式。发放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当年不再进行尾气检测。

  本通告施行之日至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机动车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之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的机动车辆尾气检测以路检方式为主。

  六、机动车辆尾气检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交通运输部门暂扣其道路营运证;环保部门依据《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十二)之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复检仍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车辆营运资质,不得上路行驶。

  经治理达到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将发放绿色标志。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予以强制报废。

  凡贴有黄色标志的机动车辆在城市区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按违反限行规定进行处理。

  凡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通告自2011年10月24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8日    

[ 责任编辑:潘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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